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99号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联和路2号之1二三层A栋3006房。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异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接官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文。
被告:广州欧汝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沙路86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16层1606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成。
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荟宝”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州日报》连续72小时向原告刊登道歉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63600元等(合计5636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29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澳梓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