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71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烁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尚书街38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梅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烁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告仙游县烁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