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33号原告:江先文,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莉婷,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新河街**金方华电商产业园厂房**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8411997U。
法定代表人:谢道勇。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经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华发大厦****5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B23UXE。
经营者:黄群。
原告江先文与被告深圳市威马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起益科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江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先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