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耐大与台州市精恒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1181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台州市精恒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台州市精恒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81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精恒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精恒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525元,应收2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