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树怀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焕发沙发厂对面。
经营者:蔡美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树怀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124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