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3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泰璐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院**楼****04法定代表人:李趁,职务不详。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北京鸿泰璐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10月28日以核实被告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鸿泰璐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