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915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灜坤路4号院1号楼E1-4-1。
法定代表人:张国成,董事长。
被告:张国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北京世豪腾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国成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