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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窦柏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6号
案件名称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窦柏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窦柏林;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窦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窦伯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柏林,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园创新创业园****606 法定代表人:常译云,该公司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逖悉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窦柏林、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逖悉开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改判支持逖悉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纠正,窦伯莉作为本案逖悉开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主体资格适格,可以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具体理由如下:(一)洛阳市工商局仅撤销逖悉开公司2010年3月12日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及201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洛阳市工商局无权也没有对逖悉开公司监事做出撤销决定。

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洛阳市工商局撤销的是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期限的变更,撤销之后窦柏林变回了法定代表人,但是窦伯莉依然为监事,并且对外公示显示登记依然有效。

洛阳市工商局之所以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理由是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材料不齐全,但是并不能因此说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所涉及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洛阳市工商局也无权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如果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存在撤销的情形,应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无效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任命窦伯莉为监事的股东会决议,至今没有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另外,在洛阳市工商局已经做出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定后,窦柏林又向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2010年7月30日股东会决定法律效力的诉讼,后该案窦柏林撤诉。

从这也可以看出,被上诉方也认为洛阳工商局无权确定股东会决议效力,如果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存在撤销的情形,应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但是至今2010年7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窦柏林依据的是自己单方违反法律规定出具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却予以认定。

而窦伯莉方股东会决议在没有被撤销也没有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被不予采纳,明显显失公平。

综上,无论是从逖悉开公司的工商对外登记上,还是从股东会的选举任命上看,窦伯莉的监事身份合法有效。

(二)按照一审裁判的逻辑,那么逖悉开公司因为窦毓堂的去世导致公司没有监事,股东将无法提起该诉讼,将导致维权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股东只能通过要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代表诉讼,而本案中如果否定窦伯莉的监事身份,由于在此之前窦毓堂是公司的监事,而窦毓堂于2011年5月18日去世,那么逖悉开公司即陷入没有监事的窘境,根据逖悉开公司实际已经陷入僵局的困境,将导致其他股东求告无门,任由窦柏林一人侵害公司的利益而无法维权。

此种情况不符合实质正义的原则。

(三)窦伯莉、窦伯英、郭松、窦伯军是逖悉开公司的股东,窦伯莉应其他股东之请提起本案,实质上也符合股东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也应该予以受理。

2019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豫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窦伯莉、窦伯英、郭松因分割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取得了相应股权份额,并且合计超过了10%,符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条件,也即认可了窦伯莉、窦伯英、郭松、窦伯军等人的股东身份,所以本案中,即使不认定窦伯莉的监事身份,其也是代表剩余全部股东提起的诉讼,明显窦伯莉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所以窦伯莉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

二、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抗辩的一些事实作为自己认定的事实,但是被上诉人抗辩与事实不服,故此一审认定的事实也明显过于片面,避重就轻,且与事实不服。

逖悉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逖悉开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窦柏林、威尔公司立即将名为“一种电磁磁电效应式传感器(申请号:20091006XXXX.5)”的发明专利权归还逖悉开公司,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诉讼费用由窦柏林、威尔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窦柏林是逖悉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19日窦柏林又出资设立威尔公司(窦柏林持股90%、窦柏林的女儿窦晨琛持股10%),并担任威尔公司的执行董事。

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逖悉开公司于2009年申请、2011年授权的名为“一种电磁磁电效应式传感器”的发明专利是逖悉开公司的核心技术,逖悉开公司是该发明专利的唯一合法专利权人。

但是在2016年12月期间,逖悉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窦柏林利用关联关系,将前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威尔公司。

窦柏林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逖悉开公司的利益。

逖悉开公司部分股东知悉该情形后,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请求逖悉开公司监事窦伯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逖悉开公司监事窦伯莉接到逖悉开公司股东书面请求材料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逖悉开公司的合法权益。

窦柏林、威尔公司共同答辩称:一、窦伯莉依法不具备TCK公司的监事身份,其无权以监事身份提出本案代表诉讼,故从程序上讲,逖悉开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依法驳回逖悉开公司的起诉。

窦伯莉的所谓监事身份来源于2010年7月30日由窦伯英非法组织召开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

事实上,基于该股东会决议而随后进行的一系列变更(包括窦伯莉的监事身份)事后均被洛阳市工商局依法予以撤销,并明确恢复至2010年3月12日前的原始登记状态,而此时,TCK公司的登记监事为窦毓棠并非窦伯莉,故窦伯莉依法不具备TCK公司的法定监事身份,其诉讼主体显属不适格。

二、根据《公司法》第149、151条的规定,监事代表诉讼提起的目的是要求董事、高管对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就此损失部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本案的诉求却是专利权的返还,专利权的返还和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逖悉开公司的本次诉求依法不属于监事代表诉讼的范畴。

三、案涉专利权变更的依据是TCK公司2011年5月9日、5月10日两份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而就该两份决议的效力纠纷诉讼目前尚在洛阳中院二审审理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最终的处理,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

四、TCK公司向威尔公司转让多项专利的行为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该背景也是处理本案的重要考量因素,威尔公司受让TCK公司专利经过了TCK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授权,不存在损害TCK公司利益的行为,故逖悉开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成立。

2010年10月,窦伯莉等人违反TCK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禁止性规定设立TST公司,在与TCK公司开展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又恶意提起对TCK公司的解散诉讼,试图在根本上消灭TCK公司。

在此背景下,TCK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授权窦柏林在适当的时机成立新的公司并使用TCK公司的技术。

对上述背景因素,两份股东会决议均有详细的描述,因此,威尔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受让TCK公司的专利技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窦柏林、威尔公司认为,逖悉开公司的诉请无论在实体或程序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或不实之处,窦柏林、威尔公司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能依法驳回逖悉开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专利情况 2009年3月31日,经逖悉开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28日授予逖悉开公司第ZL20091006XXXX.5号、名称为“一种电磁磁电效应式传感器”的发明专利权。

该专利登记证书记载:专利权人:逖悉开公司;

发明人:窦毓棠、杨旭、窦伯英、窦柏林。

2016年12月20日,该专利权利人由逖悉开公司变更为威尔公司。

二、威尔公司、窦柏林抗辩涉案专利人变更的依据及威尔公司情况 威尔公司、窦柏林提供的逖悉开公司2011年5月9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逖悉开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在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窦柏林召集并主持。

参会股东包括窦柏林、窦毓棠、高海军。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公司股东会同意股东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从而使弱磁检测技术和弱磁检测产品能够获取更多的资源,由小到大走向世界。

第一条,本次参会股东作为TCK公司的原始股东,对新设立公司的股权及份额按各自在TCK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伍佰万至一千万元以上。

具体注册资本数额授权窦柏林股东决定。

第二条,本次参会股东对新设立公司的投资采取自愿原则,本次参会股东认购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可以吸引第三人或第三方公司投资认购。

选择吸引第三人或第三方公司投资认购新公司股权的决定权,授予窦柏林股东行使。

第三条,新公司有权使用、继受本公司已经形成的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除本次参会股东本人优先享有本决议确定的投资认购权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本公司股权的股东不享有上述权利,并且是否可以在新公司投资认购股权的决定权,由窦柏林股东决定。

第五条,考虑到市场竞争的需要,新公司可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也可在国外设立新公司。

何时设立和怎样设立新公司以及新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除本决议规定外)的决定权,授予窦柏林股东行使。

威尔公司、窦柏林提供的逖悉开公司2011年5月10日《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逖悉开公司于2011年5月10日在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窦柏林召集并主持。

参会股东包括窦柏林、窦毓棠、高海军。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条,由于原公司股东、高管杨旭、窦伯英等人的干扰破坏,公司当前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

考虑到杨旭、窦伯英等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本公司的诉讼,从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出发,会议授权窦柏林股东可以使用本公司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及社会资源,全力以赴的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条,新公司的设立是保证本公司业以创造的弱磁检测技术成果能够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领域造福社会的有效手段。

是本公司股东自愿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只要符合公司设立以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尤其是2011年4月15日、2011年5月8日及2011年5月9日股东会决议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本公司创造的弱磁检测技术得以延续并造福社会,有利于本公司休养生息、恢复活力,本次会议授权窦柏林股东可以调动本公司一切资源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会议授权窦柏林股东全权处理公司股东会及公司的一切事务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排除非法干扰,将公司恢复到正常发展高速发展的良好状态。

在组建高管团队和高技术团队过程中,执行董事、总经理及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应设定在10万至120万元范围之内。

并授权由窦柏林股东决定。

威尔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为5480万,法定代表人常译云,经营范围包括防爆电器设备、检测设备的研发、加工、销售、安装调试;

铁磁性物质检测(探伤)咨询及服务;

检测软件的开发、销售等。

该公司原股东为缪康、窦晨琛、窦柏林,后经数次变更,于2018年12月14日,股东变更为窦柏林(70%)、窦晨琛(20%)、常译云(10%)。

2016年9月20日,逖悉开公司与威尔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该合同载明:经双方协商,原申请人逖悉开公司愿将申请号为20091006XXXX.5、名称为“一种电磁磁电效应式传感器”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给威尔公司。

2019年,窦伯英、窦伯莉等人以“确认2011年5月9日和5月10日逖悉开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为由将逖悉开公司诉至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该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豫039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该判决尚未生效。

三、窦伯莉获得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及逖悉开公司股东情况 2018年5月18日,由郭松、窦伯英、窦伯莉、窦伯军共同签名致窦伯莉的《提起诉讼的请求函》载明,逖悉开公司实际控制人窦柏林将专利号为2009100645176、2009100645180、2009100645195的三项专利技术,擅自转移给窦柏林控制下的威尔公司,请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该会议记录载明:公司全体股东:窦柏林、窦毓棠、窦伯英、杨旭;

参加会议股东:窦毓棠、窦伯英、杨旭;

选举窦伯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按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三年同时成为法定代表人;

选举窦伯莉担任公司监事职务,按公司章程规定任期三年,任职期间依法履行公司监事职责,同时撤销窦毓棠公司监事职务;

窦柏林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该股东会议决议作出后,窦柏林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

2010年9月3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洛工商高撤字(2010)1号“关于撤销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3月12日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和201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决定”,决定:撤销逖悉开公司2010年3月12日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和201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撤销后,逖悉开公司恢复至2010年3月12日以前的登记状态。

窦伯英不服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洛工商高撤字(2010)1号决定,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确认,2008年5月14日逖悉开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登记后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窦柏林(42%)、窦毓棠(20%)、窦伯英(15%)、杨旭(20%)、高海军(3%)。

判决认为“逖悉开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法定代表人,按照逖悉开公司股东会议议事规则,应当由执行董事窦柏林召集和主持,或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要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同时还要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而逖悉开公司2010年8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所记载的事项显示,此次会议并非执行董事窦柏林召集和主持,没有显示召集人,也没有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只占55%,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四分之三,也没有达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分之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该公司的章程规定,该决议记载的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窦伯英的诉讼请求。

窦伯英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洛行终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2010年9月13日,逖悉开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载明,窦伯莉已于2010年7月2日,被公司辞退。

本决定再次重申窦伯莉必须于2010年9月17日前在公司总裁办的主持下交接全部工作。

逖悉开公司提供的其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设立之初,股东包括窦柏林(30%)、窦毓棠(30%)、窦伯英(20%)、杨旭(20%)。

2006年7月5日,由窦柏林、窦毓棠、窦伯英、杨旭签名的逖悉开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公司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董事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2)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执行董事或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前,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重大事项有争议时,担任执行董事的股东有决策权。

(四)执行董事。

1.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本公司设立一名监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2008年5月5日,逖悉开公司提交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工商档案材料显示:2008年4月15日,经股东会决议,原章程第四条修改为:四、股东名册:窦柏林、窦毓棠、窦伯英、杨旭、高海军。

威尔公司、窦柏林提供的逖悉开公司2020年5月9日的工商查询信息显示:逖悉开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万,法定代表人窦柏林,窦伯莉为监事,窦伯英为执行董事。

2008年5月14日,该公司股东由窦柏林、窦毓棠、窦伯英、杨旭,变更为窦柏林(42%)、窦毓棠(20%)、窦伯英(15%)、杨旭(20%)、高海军(3%)。

201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由窦柏林变更为窦伯英。

四、逖悉开公司的其他相关情况 1.窦伯英、杨旭诉窦柏林、高海军、第三人逖悉开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涧民四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窦伯英、杨旭因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而丧失其在第三人逖悉开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2015年12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019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郭松、窦伯莉、窦伯英因分割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的相应股权份额合计超过10%,符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资格条件。

逖悉开公司的现状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要求,一审法院判决解散逖悉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10年10月11日,窦伯莉、杨旭、窦伯英等人将逖悉开公司的公司玻璃门、办公室家具等物品毁坏,2012年9月17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窦伯莉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判处被告人窦伯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窦伯莉是在郭松、窦伯英、窦伯莉、窦伯军的要求下,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并以逖悉开公司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可知,窦伯莉是依据该决议成为逖悉开公司监事。

威尔公司、窦柏林抗辩称,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不合法,窦伯莉不具备逖悉开公司的监事身份,其无权以监事身份提出本案代表诉讼,逖悉开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那么,窦伯莉以2010年7月30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而获得的监事身份是否合法,及逖悉开公司作为原告是否系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审法院作如下评析: 根据逖悉开公司提交的2006年公司章程可知,逖悉开公司监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窦柏林作为执行董事或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前,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重大事项有争议时,窦柏林有决策权。

根据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并结合逖悉开公司的公司章程可知,2010年7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作为执行董事的窦柏林和股东高海军并未参加,且逖悉开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窦柏林参加此次会议。

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务行为等职能,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监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按照逖悉开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逖悉开公司提交的2006年公司章程及已被(2011)洛行终字第99号生效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可知,在2010年7月30日时,逖悉开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窦柏林(42%)、窦毓棠(20%)、窦伯英(15%)、杨旭(20%)、高海军(3%)。

窦柏林、高海军占股比例合计达到45%。

而2010年7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四分之三。

因此,此次股东会议,从召集程序、表决事项均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窦伯莉通过2010年7月30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而获得的监事身份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综上,窦伯莉不具有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不能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逖悉开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逖悉开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给逖悉开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窦伯莉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窦伯莉是在郭松、窦伯英、窦伯莉、窦伯军的要求下,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并以逖悉开公司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

就此威尔公司、窦柏林认为,窦伯莉取得逖悉开公司的监事身份的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不合法,其无权以监事身份提出本案代表诉讼,逖悉开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由上可见,当事各方前述争议的实质是,窦伯莉取得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的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窦伯莉能否以逖悉开公司的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窦伯莉是依据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成为逖悉开公司监事。

而根据逖悉开公司提交的2006年公司章程可知,逖悉开公司监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窦柏林作为执行董事或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前,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重大事项有争议时,窦柏林有决策权。

而根据2010年7月30日逖悉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并结合逖悉开公司的公司章程可知,2010年7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作为执行董事的窦柏林和股东高海军并未参加,且逖悉开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窦柏林参加此次会议。

监事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务行为等职能,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监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按照逖悉开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逖悉开公司提交的2006年公司章程及已被(2011)洛行终字第99号生效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可知,在2010年7月30日时,逖悉开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窦柏林(42%)、窦毓棠(20%)、窦伯英(15%)、杨旭(20%)、高海军(3%)。

窦柏林、高海军占股比例合计达到45%。

而2010年7月3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参加会议股东的表决权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四分之三。

因此,此次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事项均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原审法院认定窦伯莉通过2010年7月30日临时股东会议决议而获得的监事身份不能成立。

基于窦伯莉取得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的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此,窦伯莉取得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不符合规定。

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窦伯莉实质上不具有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其不能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逖悉开公司作为原告之诉讼主体不适格。

至于二审中窦伯莉称,窦伯莉、窦伯英、郭松、窦伯军等人均系逖悉开公司的股东,即使不认定窦伯莉的监事身份,其也是代表剩余全部股东提起的诉讼,明显窦伯莉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所以窦伯莉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原审时窦伯莉主张,其是在郭松、窦伯英、窦伯军的要求下,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并以逖悉开公司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的本案诉讼。

窦伯莉的前述主张自相矛盾,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窦伯莉以逖悉开公司监事身份作为诉讼代表人并以逖悉开公司名义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6号 案  由 专利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涉案专利 “一种电磁磁电效应式传感器”发明专利(ZL20091006XXXX.5)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关键词 专利权属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柏林、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逖悉开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法律问题 公司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判断。

裁判观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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