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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3民初378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山东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A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开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被告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含律师费、差旅馆费、查档费);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三A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扑克牌、纸品的企业。

1997年1月7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924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2001年8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20653号温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21日至2011年8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20日。

2004年8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412609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015年11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470092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以上商标三A公司都于2016年5月份转让给宁波杭州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三A(乙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16、28类商标924330、3412609、1620653、15470092等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扑克牌产品包装上;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扑克牌行业内独占许可使用;

许可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三A系列扑克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商标转让完成之前及以后,乙方为追究以上行为所进行的合作、委托代理、诉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均以乙方自己名义进行,甲方对以上行为均表示认可。

三A公司经过数十年努力将企业建成同行业领导者,生产的扑克牌畅销国内市场,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同时获得一系列荣誉:2004年6月,第924330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份,三A公司的第924330号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4年12月,三A公司的第924330号注册商标扑克牌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2016年12月29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三A公司的投诉后,经立案调查作出费市监处字【2016】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开元公司生产的“金毛骆驼”牌(A6温馨)和“宫氏”牌(三代温馨)扑克牌产品的外包装副盒装潢上均使用了“温馨”字样,与三A公司生产的“温馨”牌扑克包装盒盒面使用的男女温情拥抱图案极为近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扑克牌为商标权人或者商标权人许可制造的商品并可能产生误认;

“姜梦”牌扑克牌大小王牌面上使用的装潢图案与被告的341260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误认,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开元公司对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费政复字【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费市监处字【2016】261号行政处罚决定。

开元公司不服,以其不构成侵权,上述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鲁1328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以“困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开元公司已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等待审理,特申请中止审理”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9年1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民初411号判决,以开元公司侵害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驳回开元公司诉讼请求;

开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595号判决,以确认开元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开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侵犯三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三A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三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开元公司答辩称,三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三A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三A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三A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开元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开元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8631号公证书、(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3184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7125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7124号公证书、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续签合同、3412609商标证,证明三A公司是第924330、3412609、1620653、15470092号商标独占使用权利人;4.(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13330号公证书、(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27125号公证书,证明三A公司生产的三A系列扑克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极高品牌价值;

5.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费工商处字[2016]261号;

6.(2017)鲁1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

7.(2019)鲁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开元公司生产、销售侵害三A公司享有的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事实;

8.律师费、差旅费票据,证明三A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开元公司质证认为,对三A公司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是两个并列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仍然不能免除提交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已生效判决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受到侵权警告之后提起的,不能证明有侵权事实,本案商标查处是在2016年,截至起诉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三A公司未提供开元公司生产、销售的证据;

对证据8认为系三A公司滥用职权,超出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开元公司未提交证据。

开元公司对三A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月7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924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月7日至2007年1月6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2001年8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20653号温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8月21日至2011年8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8月20日。

2004年8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412609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015年11月21日,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470092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2004年6月,三A公司第924330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月份,三A公司的第924330号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4年12月,三A公司的第924330号注册商标扑克牌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

三A公司于2016年5月份将上述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宁波杭州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竞瑞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与三A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16、28类商标924330、3412609、1620653、15470092等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扑克牌产品包装上;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扑克牌行业内独占许可使用;

许可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三A系列扑克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商标转让完成之前及以后,乙方为追究以上行为所进行的合作、委托代理、诉讼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均以乙方自己名义进行,甲方对以上行为均表示认可。

2016年12月29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三A公司的投诉后,经立案调查作出费市监处字【2016】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开元公司生产的“金毛骆驼”牌(A6温馨)和“宫氏”牌(三代温馨)扑克牌产品的外包装副盒装潢上均使用了“温馨”字样,与三A公司生产的“温馨”牌扑克包装盒盒面使用的男女温情拥抱图案极为近似,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涉案扑克牌为商标权人或者商标权人许可制造的商品并可能产生误认;

“姜梦”牌扑克牌大小王牌面上使用的装潢图案与被告的341260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误认,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开元公司生产的“宫氏”、“金毛骆驼”、“姜梦”等品牌的扑克牌产品使用了与三A公司使用的3412609号、“温馨”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装潢,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

开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开元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金久”扑克3580箱、“金毛骆驼”(A6温馨)扑克480箱、和“宫氏”(三代温馨)扑克900箱、“姜梦”扑克900箱;

3、没收扑克牌胶印底板(PS板)3张;

4、罚款124.22万元上缴国库。

开元公司对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费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费政复字【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费市监处字【2016】261号行政处罚决定。

开元公司不服,以其不构成侵权,上述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鲁1328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以“因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开元公司已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等待审理,特申请中止审理”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9年1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3民初411号判决,以开元公司侵害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驳回开元公司诉讼请求;

开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595号判决,以确认开元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2017)鲁13民初411号案件开庭过程中,经当庭拆封、比对,涉案“金毛骆驼”和“宫氏”扑克牌外包装分别标注了“A6温馨”和“三代温馨”,其中“温馨”字样与三A公司的注册商标“温馨”字体字形、排列方式基本相同,包装盒盒面使用的男女温情拥抱图案与三A公司生产的“温馨”牌扑克包装盒盒面使用的男女温情拥抱图案极为近似。

另查明,三A公司系于198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8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加工纸,纸制品,笔,塑料制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银饰品),铁罐,运动器材,服装,鞋,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

开元公司系于2004年4月1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20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扑克牌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三A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924330、3412609、1620653、15470092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三A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A公司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扑克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以其较高的产品质量和广泛的宣传,取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其注册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根据三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为开元公司生产、销售。

根据本院(2017)鲁13民初411号案件开庭过程中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比对及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费市监处字【2016】261号卷宗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金毛骆驼”扑克牌(A6温馨)和“宫氏”扑克牌(三代温馨)产品的外包装副盒装潢上均突出使用了“温馨”字样,与三A公司第1620653号、第15470092号温馨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姜梦”牌扑克牌产品大小王牌面上使用的装潢图案与三A公司的第3412609号注册商标图案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上述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为扑克牌,与三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被控侵权产品为侵犯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开元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三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A公司请求开元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这里的提起诉讼,不仅包括当事人一方提起给付之诉的情形,也包括提起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的情形。

提起确认之诉,如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之诉,表明其未怠于行使权利,为积极行使权利而提起确认之诉,故对合法存在的债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三A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就涉案侵权行为向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开元公司相继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确认不侵权的民事诉讼,对于三A公司来说,其系被动地参加到上述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在诉讼中,通过法院这一司法裁判机关进行裁决过程中三A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其被动参加诉讼的行为对其享有的债权,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至2019年9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开元公司侵犯了三A公司第3412609、1620653、15470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开元公司抗辩称三A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三A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三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非法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对三A公司请求的超出部分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开元公司侵犯了三A公司第3412609、1620653、15470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第3412609、1620653、154700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被告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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