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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8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天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三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819号原告: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院**楼**102东侧**124。

法定代表人:田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君山区****酒店)702。

法定代表人:林松培。

被告: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西路****201-202v>法定代表人:徐伟兵。

被告:深圳天之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高新科技园**208-1法定代表人:蔡俊龙。

被告:深圳市恒三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沙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兰兰。

原告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天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三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天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三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优创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水草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天之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三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燕城十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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