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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25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625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了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龙井茶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和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井茶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和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龙井茶协会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2.和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70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调查费、购物费、差旅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龙井茶协会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和平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了侵犯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龙井茶协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龙井茶协会因确认和平公司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和平公司辩称,其在网上店铺所出售的茶叶均由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和杭州绿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产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且生产商均得到了龙井茶协会的授权,准予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此,和平公司在销售中即使使用“西湖龙井”的标志或字眼也不构成侵权,况且其一直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没有故意去侵害他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8日,龙井茶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

2012年5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龙井茶协会颁发了驰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西湖龙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茶协会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品质进行了规定,第七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进行了要求。

和平公司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了名为“福茗源旗舰店”的店铺。

2020年4月20日,上述店铺出售有两款茶叶,其中一款名称为:龙井绿茶正宗杭州原产龙井2020新茶明前春茶嫩芽浓香型125g,售价为58元起;

另一款名称为:龙井茶绿茶2020新茶明前杭州龙井茶豆香型春茶嫩芽小罐礼盒装,售价为88.5元起,两款商品详情显示品牌为福茗源,发货地福建省泉州市,茶种类为西湖龙井,工艺炒青绿茶等内容。

龙井茶协会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两款商品,快递单号:XXXXXXXXXXXX。

2020年4月24日签收该商品的快递。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为两款产品,其中一款是金色罐装茶叶,罐上标有“新龙井茶”,无防伪标;

另一款是小罐茶一盒,包装纸上印有“西湖龙井”字样,无防伪标。

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销售数量20034件,销售金额1,442,450.25元,其中含“西湖龙井”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9,517件,销售金额共计574,417.25元;

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X销售数量111件,销售金额13,474.70元。

该商品于2020年7月10日下架,2020年9月17日遭平台禁售。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龙井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所决定,龙井茶协会作为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商标的权利人,对于不符合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和平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茶叶,与龙井茶协会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和平公司在两款商品销售页面标注了“西湖龙井”字样,与龙井茶协会涉案商标比对,仅存在字体差异,构成相同商标,故和平公司上述标注行为构成对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和平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了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龙井茶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和平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茶叶是从西湖地区已获龙井茶协会授权的茶商购入,系对该商标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为产自西湖地区的授权龙井茶叶,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龙井茶协会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和平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龙井茶协会商标的知名度,和平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费用一节,龙井茶协会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派律师到庭并提供相应公证书,购买费用由相应公证书予以记载,公证费、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公证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判赔。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判决如下:一、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5,000元;

二、驳回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300元,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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