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673号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良路10号3F-012。
法定代表人:王志猛,总经理。
原告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与被告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