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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辉等与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5673号
案件名称张建辉等与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建辉;李建军;邢万强;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673号原告:邢万强,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张建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良路10号3F-012。

法定代表人:王志猛,总经理。

原告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与被告北京盛源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万强、李建军、张建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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