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509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良多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WGYM623。
经营者:张静宝,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金钟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13××××××××××××39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良多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