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505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2(论岘洞,AN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利海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大万路**综合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G6H9K。
法定代表人:陈宇勋。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利海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