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103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被执行人:分宜县美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下田村委办公室204室。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宜县美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内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
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