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85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邯郸市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辉。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邯郸市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