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62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任达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江凯鑫。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凯任达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0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由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