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区佳豪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4民初7070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锦江区佳豪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江区佳豪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7070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佳豪餐饮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五世同堂街**附****。

经营者:陈家军。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佳豪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与被告锦江区佳豪餐饮店自行和解,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