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618号原告:温州恒田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覃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睿,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温州恒田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今日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20152027××××.X)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温州恒田模具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恒田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