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伟,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京赫超市,经营地,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北侧帝华龙海南苑小区楼下iv> 经营者:赵新义,该超市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京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