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09号原告: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龙洞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雷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合能超声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div>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州市金合能超声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div>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曾某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合能超声科技有限公司、梁某1、广州市金合能超声科技有限公司、曾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向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科普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