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74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洲聚源五金销售部,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材26厅1号。
经营者:王桂洲。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洲聚源五金销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标示为“潜艇图形与京南潜水艇”波纹下水管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至2021年2月10日,现已注销。
由于被告现已注销,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