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2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诗图家特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成都佳飞国际建材家居市场******。
经营者:朱茂琼。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诗图家特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诗图家特厨卫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