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5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爱尚音乐会所,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李连成。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蔡县爱尚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蔡县爱尚音乐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