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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61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知民初610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东泰国际商城****。

经营者:高运运。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以下简称“国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星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国威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博公司诉称:周伟豪系至今有效的ZL201721208755.6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周伟豪与其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

星博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国威商行销售的“多功能笔盒”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6-9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故诉请判令:1.国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赔偿星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其中合理开支为公证费1000元与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71元。

被告国威商行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专利号为ZL201721208755.6号,其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9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周伟豪,该专利至今有效。

周伟豪与星博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星博公司使用,许可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并赋予星博公司针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如下:1、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包括文具盒底壳,所述文具盒底壳上设有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并且形状与该凹槽形状相同的盒盖。

所述凹槽的另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凹槽盖板,所述盒盖内设有盒盖凹槽,所述盒盖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盒盖凹槽盖板,所述盒盖凹槽盖板和所述凹槽盖板的一个转角处均设有一个缺口,所述文具盒底壳的一端设有一圆台,所述盒盖盖于所述凹槽上时,该盒盖与所述圆台平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凹槽盖板和所述凹槽盖板的外侧面均设有一个记事板。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凹槽盖板的内侧面设有计算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盖板的内侧面设有镜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台的外侧面边缘设有环形铭刻板,所述环形铭刻板上雕刻文字、字母或数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与所述盒盖的横截面呈D字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凹槽盖板翻转盖于所述盒盖凹槽上时、该盒盖凹槽盖板与该盒盖凹槽边缘平齐。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盖板翻转盖于所述凹槽时、该凹槽盖板与该凹槽的边缘平齐。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盖于所述凹槽上时、该盒盖的边缘与该凹槽的边缘平齐。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盖的顶部还连接有可折叠的LED台灯。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要求1-4及权利要求6-9。

2019年7月2日,星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与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88号的东泰国际文体商城五楼国威商行经营的“国威文具”店铺内购买了2个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71元购买费用,现场取得销售单1张及微信支付凭证,销售单的抬头为“国威文具销售单”,载明的地址为东泰国际商务城五楼501/503号,微信支付凭证载明的商户全称为“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销售清单进行拍照并封存。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针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5085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公证购买的封存实物进行现场拆封,里面为一个包装盒,包装盒里面为被诉侵权产品圆柱形文具盒一个,文具盒底壳上设有凹槽,凹槽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并且形状与该凹槽形状相同的盒盖。

凹槽的另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凹槽盖板,盒盖内设有盒盖凹槽,盒盖的一侧边缘设有可翻开打开的盒盖凹槽盖板,盒盖凹槽盖板和凹槽盖板的一个转角处均设有一个缺口,文具盒底壳的一端设有一圆台,盒盖盖于所述凹槽上时,该盒盖与圆台平齐。

盒盖凹槽盖板和凹槽盖板的外侧面均设有一个记事板。

盒盖凹槽盖板的内侧面设有计算器。

凹槽盖板的内侧面设有镜子。

凹槽与盒盖的横截面呈D字形。

盒盖凹槽盖板翻转盖于盒盖凹槽上时、该盒盖凹槽盖板与该盒盖凹槽边缘平齐。

凹槽盖板翻转盖于凹槽时、该凹槽盖板与该凹槽的边缘平齐。

经比对,星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要求1-4及权利要求6-9构成相同。

星博公司为本案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71元。

为证明其公证费用,星博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星博公司仅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及发票、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授予后,至今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国威商行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2019)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5085号公证书所附销售单和微信支付凭证均指向了国威商行,能够证明国威商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故国威商行未经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的许可,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9的保护范围,通过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9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国威商行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内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与合理开支。

本案现有证据和已查明事实,既不能证明星博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国威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没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照。

因此,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诉争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国威商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单价35.5元的产品价格,尤其考虑到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国威商行应赔偿星博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代理人代理本案难度、收集证据困难程度、出庭应诉状况、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等因素,酌定国威商行支付星博公司合理开支107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第ZL201721208755.6号“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开支1071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金牛区国威文具商行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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