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0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长安永宝橡塑制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
经营者:洪新惠,女,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永宝橡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