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4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凯比伦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工业区。
负责人:曾洪禄。
被告:诸城市吉祥天天鞋城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市场街中段西侧。
负责人:刘盟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凯比伦鞋厂、被告诸城市吉祥天天鞋城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