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喜梅,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系关喜梅丈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关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