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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关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关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关喜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8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喜梅,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系关喜梅丈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关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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