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9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町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纺织机械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洪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林肯琼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兄弟工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町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林肯琼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金菊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