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25号之二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和合工业区****之一/div> 法定代表人:张军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慧喜金品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