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920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邦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碧山社区梅岭路567号聚兴小区1区6栋3单元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WFQY3F。
法定代表人:吴小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邦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吴景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倩雯 附:1.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