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87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桐桐昕童装店,经营者邱玉峰,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凤凰四路5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桐桐昕童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