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72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洪灿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洪灿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