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90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天天见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浔美工业区进村路**奎生工艺公司正大门(23-24号店中间)。
经营者:王文兴。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丰泽区天天见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金菊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