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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5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法定代表人:孙润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301C,**第**/div> 法定代表人:赖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华。

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 法定代表人:袁思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经上诉人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宏日金辉科技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6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贵之族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朗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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