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038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宾泉,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柒牌公司公司)与被告赖宾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被告赖宾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赖宾泉停止侵犯柒牌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赖宾泉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三、赖宾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柒牌”始创于1979年,是一家以服饰研究、设计和制造为主,集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柒牌”是柒牌公司的自主男装品牌,柒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等殊荣。
2001年以来连续16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名列全国服装行业前十强。
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系柒牌公司依法申请并取得的,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
柒牌公司发现赖宾泉未经许可,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劲有心生),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柒牌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柒牌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柒牌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赖宾泉辩称:一、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柒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其实际销售数量为三四百件,销售金额六七万元;
二、赖宾泉母亲母亲身患疾病,其经济困难,希望法庭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予以考虑。
柒牌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赖宾泉对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柒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柒牌公司公司为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赖宾泉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劲有心生”的网店。
2020年3月25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下称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对其网购商品的行为及收货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20年4月23日,新郑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107号《公证书》,载明:一、2018年3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使用手机点开拼多多APP,在名称为“劲有心生”的网店购买“黑色薄款1819,XL”夹克外套一件,用支付宝支付138元。
2020年3月30日公证人员某同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领取了上述夹克外套。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之后予以封存,并交予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明明保管。
另查明,赖宾泉在拼多多开设的“劲有心生”网店的网页显示,店内商品已拼1515件。
上述事实,除了柒牌公司及赖宾泉的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主张赖宾泉侵犯了其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赖宾泉对此并无异议,故对赖宾泉的侵权事实可予以认定。
但柒牌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柒牌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对柒牌公司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赖宾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柒牌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赖宾泉应赔偿金额为10000元。
综上,柒牌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无理部分,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宾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064998号、第12065045号、第18053881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赖宾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被告赖宾泉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