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46号 原告:胡宏明,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天津标准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津保路新风桥头。
经营者:陈广威。
原告胡宏明与被告大城县津保路天津标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胡宏明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宏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胡宏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