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91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再湖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玉霞社区南环路**。
经营者:林再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容,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达,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再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