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13号原告:上海量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达尔文路******。
法定代表人:马宇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亮亮,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量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明公司)与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量明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拥有名称为“共享车辆及其停靠位置指示客户端及系统”的ZLXXXXXXXXXXXX.8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哈罗出行客户端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至3的保护范围,被告利用该客户端所推出的助力车截止2020年2月底已累计骑行37.27亿公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共享车辆及其停靠位置指示客户端及系统;
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磨具和专用设备;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公证费人民币8,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70,100元,共计人民币178,100元。
被告钧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之诉,被告钧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被告钧正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