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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招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35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招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陈招治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35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招治,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招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锡鸿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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