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1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少平,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
3、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4、被告在省级报纸主页就其侵权行为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