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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昌乐县来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14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昌乐县来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昌乐县来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1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菡,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来成超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

经营者:徐来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昌乐县来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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