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芳,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武进区牛塘悦美社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竹园村延政桥东北首。
经营者:朱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张红芳、武进区牛塘悦美社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