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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4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茶都1-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X5YU85。

经营者:郑两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13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安溪县城厢凯宏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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