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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东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东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东福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4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东福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2号沿街门面房一楼。

经营者:余岩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东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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