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委托代理人:肖琳,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阳,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如家宾馆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原南阳市卧龙区如家宾馆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者为贺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与2020年8月12日向贺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贺阳在中原银行南阳建西支行00×××48账户存款2.07元。
2、查明被执行人贺阳无网络支付、证券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3、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镇平县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贺阳长期在外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无房,也无其他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值的财产或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