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97号原告: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昌。
被告: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静。
原告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