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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一
案件名称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59号之一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澄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廖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万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208元。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2,028,208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民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8,208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乐卓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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