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103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军,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敏,广东今晖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锦丽,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64。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锦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锦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