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16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涟水人人乐超市。
经营者:朱中法。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人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涟水人人乐超市及其经营者朱中法价值15万元的财产。
同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涟水人人乐超市、朱中法(身份证号码:)价值1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